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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結算以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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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結算以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為準,承包人能否對審計結果不予認可?

  【解答】審計部門對政府工程建設的審計,屬于對政府財政資金使用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行為,一般不對承包人產(chǎn)生效力。但現(xiàn)實中,作為政府建設部門的發(fā)包人為了避免自己與施工單位的結算結果與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不一致的風險,往往將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司法實務中對該種約定一般給予認可的態(tài)度。承包人若不認可審計結論,往往不能得到支持。若審計結論確實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我們認為并不能簡單的仍以審計作為結算依據(jù)。因為審計單位的行為屬于行政監(jiān)督行為,針對的對象也是被審計單位即發(fā)包人。審計單位并不直接針對承包人。在審計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審計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向審計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果審計單位不接受修改意見,應允許承包人通過司法程序對審計結論進行修正。因此,關鍵是看承包人不認可審計結論是否有充足的理由。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免費工程管理系統(tǒng)
發(fā)布:2007-04-29 13:4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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